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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交通事故律师-卞恒亮律师 联系电话:135-1152-5151(微信同号)0517-83667257 电子邮箱:bhllawyer@163.com 邮政编码:223001 腾讯Q Q:369758633 所在地址:江苏省淮安市健康西路158号 |
经济往来环节刑事法律风险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影响企业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风险之一,是每一个企业不可回避的课题。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应增强法治意识,了解并遵守市场规则,从战略高度构建并优化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注重预防和控制刑事法律风险发生,保障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做好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工作,顺平县人民检察院认真梳理了企业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点,围绕企业开设运营、安全生产、商品质量、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市场营销、经济往来、财税管理、对外融资、纠纷处理等10个可能涉及刑事法律风险主要环节,予以分类提示,并提出相应防控建议,供企业参考,防患于未然。 经济往来环节刑事法律风险 (一)商业贿赂类 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毒瘤。企业及其员工在经济往来中,既可能成为行贿对象,也可能成为行贿人;既可能由此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风险提示] 1.行贿行为:一种情形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以及手续费的行为;另一情形是企业之间交往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对方公司、企业或者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2.受贿行为:企业、公司、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3.单位贿赂行为:即企业、公司、单位,为了企业利益,以企业名义做出的行贿行为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往来中收受财物、回扣、手续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防控建议] 1.企业应当树立合法经营意识和诚信经营理念,培育良好的文化氛围,增强社会责任感。 2.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审批流程,从源头上断绝商业贿赂的可能性,并加大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间的监督力度。 3.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以及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关联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合同诈骗类 企业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故意隐瞒事实,用虚假的信息与人签订合同而获取利益,就会涉嫌合同欺诈,甚至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风险提示]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跑的行为。 5.其他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的。 [防控建议] 1.企业应当树立诚实守信的企业发展理念,注重加强自身经营行为的管控,切勿应贪图利益而背信弃义,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的信誉危机。 2.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把控合同签订的过程,合同签订之前做好调查,对合同相对方的企业资质、合同履行能力、提供的担保进行详细调查核实。 3.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经营风险意识和《合同法》的教育培训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无法正常履行的相关情形时,应及时作出判断,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有效防控合同诈骗事态的发生发展,尽可能减少企业损失。 [关联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串通投标类 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如果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风险提示] 1.企业作为招标方时,与投标方相互串通,事先将招标底价透露给投标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 2.企业作为投标方时,与招标方私下勾结,串通投标,根据招标底价确定投标报价、中标价格的或者主动与其他投标方相互串通,在投标过程中,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行为及在其他投标方要求串通时,被动参与,配合串通投标。 [防控建议] 1.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合法经营意识,不论作为投标方还是招标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投标。 2.企业应当设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及责任人制度,在招投标过程中,按照相关保密制度,对招投标的相关数据进行保密,并对相关数据的保密责任确定具体责任人。 3.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确保本企业员工不因蝇头小利主动实施串通招投标行为。同时,谨防员工在无意识的情形下泄露招投标相关数据,被其他企业利用。 4. 企业一旦发生招投标泄密情况,涉及串通招投标时,应当主动向司法机关报案并配合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降低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关联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章分类:
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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